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營業人如有同時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當年度免辦調整規定者外,應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該期營業額申報繳納。
該分局說明,轄內營業人甲公司於114年1-2月各期營業稅均有申報免稅銷售額,並依規定計算各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惟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營業稅時,漏未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亦未按當年度部不得扣抵比例調整進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新臺幣(下同)4萬餘元,經該分局查獲,除補稅4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該分局特別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兼營營業人留意,除符合當年度免辦調整規定者外,務必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進項稅額,以免因漏未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而遭補稅處罰;如自行發現有前述情形,亦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 銷售稅課 詹小姐 電話:(05)5345573轉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