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條規定免稅之轉投資收益者,應再將經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收益淨額」分別列報為全年所得額之減項,即結算申報書「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項下及「第58欄」項下,方能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113年度出售證券收入新臺幣(下同)4,800萬元,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2,100萬元,惟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僅列報出售證券收入淨額3,900萬元(出售證券收入4,800萬元-買入證券成本900萬元),未將前揭股利收入2,100萬元列報於營業收入項下,也未將上揭投資收入2,10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淨額列報於「第58欄」項下。甲公司另將出售證券收入減除成本後之金額3,900萬元列報於「第99欄」項下,未依規定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經該所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重新計算,核定屬免稅營業收入為有價證券出售收入4,800萬元(成本900萬元)及投資收入2,10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第99欄」為2,900萬元,「第58欄」為1,700萬元,調增課稅所得額1,4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補徵稅額48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有關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相關規定,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書,皆有詳細之填寫須知及說明,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加注意申報正確,避免因申報錯誤而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林淑禎
電話:(04)24852934轉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