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民眾如將財產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或宗教等財團法人,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及「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者,該捐贈財產得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說明,符合免稅規定,不代表可直接辦理財產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捐贈不動產等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財產,應先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相關證明書,始得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另外,現金、有價證券等免辦理產權登記的財產,若贈與人未經稽徵機關審查即先行交付,事後經查核認定不符合免稅規定,除須補繳贈與稅外,並可能依法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臺中分局特別提醒,有意以個人名義捐贈財團法人的民眾,務必先向國稅局申請免稅資格審查,待核准後再辦理財產交付或移轉,以兼顧公益目的及租稅權益,避免因程序不符而補稅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尤瑄愉
電話:(04)22588181轉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