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至115年6月1日止,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未能於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或已完成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民權稽徵所說明,逾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而補申報案件須採人工方式辦理,納稅義務人應自行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有應補繳稅款,並應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應納稅額及依法加計自動補報利息,再檢附相關資料,親自送交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限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短漏報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若未依前揭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所得額情形,除依規定免罰者外,將須補繳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陳惠婷
電話:(04)23051116轉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