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藥品屬醫師處方用藥,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或其他貨物,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藥局購買醫師處方用藥,係執行藥品調劑、供應等專業性業務而為之進貨,依規定不得逕自零售,即藥商銷售藥品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若藥局購買成藥、指示藥品或其他貨物係銷售貨物之進項,即藥商銷售貨物與營業人,則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所提醒,藥商如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之情事,倘涉及逃漏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林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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