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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逾期繳稅」未達加徵滯納金標準仍可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雖依法定期限內申報但逾期繳納應納稅額,如未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屬情節輕微,仍可繼續享有前10年虧損扣抵。

該分局舉例說明,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盈虧互抵要件: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或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並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始符合「如期申報」要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凡是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案件,雖逾期繳納上開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惟未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者,即營利事業雖未在期限內完稅,但只要在期滿三日內補繳,未達應加徵滯納金之規範,視為情節輕微,依然認定其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准予適用盈虧互抵。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務必留意所得稅申報期間與繳納時點,上開放寬規定僅限於「申報期屆滿翌日起三日內繳清」之案件,惟超過前述期限除須加徵滯納金,亦無盈虧互抵之適用,請營利事業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及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王詠榆
電話:(04)25291040轉120

 

更新日期:1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