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境內營利事業於114年度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合併報繳,惟視交易型態採分開計稅或合併計稅2種方式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114年度出售之房地,應如何判斷適用稅制、稅率及申報方式。為利民眾及營利事業瞭解,該所說明如下:
一、出售取得日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為舊制課稅範 圍,土地出售所得適用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房屋出售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稅率課稅。
二、出售取得日為105年1月1日以後購入之房地,應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依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
1、持有2年以內:稅率45%。
2、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
3、持有超過5年:稅率20%。
計算完成後,應將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分別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134欄及第135欄,併同其他所得合併報繳。
三、若交易之房屋、土地屬營利事業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者,該房地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稅率課稅,採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方式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張春貴
電話:(04)23051116轉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