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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於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且經財政部核准後,始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免稅貨物或勞務,在沒有向財政部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後,始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申報應稅銷售額,營業人不得任意選擇或交互開立應稅、免稅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是否可以免開統一發票,規定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倘非得免開統一發票之項目,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也不得依買受人要求,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甲商號及乙商號皆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之免稅貨物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且甲商號負責人是農民,只銷售生鮮農產品及自產自銷乾香菇,專營免稅貨物,依法得免開統一發票,但仍應申報免稅銷售額。乙商號因另有銷售應稅貨物,屬兼營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則銷售免稅商品時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甲、乙商號銷售免稅商品均不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所呼籲,營業人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免稅商品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如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未開立,經稽徵機關查獲時,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 銷售稅股 管君庭小姐
電話:(04)25881178分機302

更新日期:11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