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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企業智慧轉型,善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114年5月7日修正後,企業投資適用項目再擴大,除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外,新增人工智慧(AI)產品或服務與節能減碳相關投資,並將適用投資抵減的支出上限提高至新臺幣(下同)20億元,並延長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

   該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符合前揭規定之投資,於同一課稅年度支出達100萬元以上者,可選擇按支出金額5%限度內於交貨當年度抵減,或按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交貨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各年抵減金額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所溫馨提醒,企業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因程序未完備而影響租稅優惠權益。

    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營所 遺贈稅股 許力允
電話:(037)460597轉104

更新日期:1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