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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申報正確適用行業代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杜絕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於113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200686900號令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第9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所舉例說明,A商行為經營不動產租賃業,112年度營業收入新臺幣880萬元,為了適用較低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而選用行業代號「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申報,並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計算所得額,以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該所按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

該所特別提醒,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按正確行業代號申報,避免因申報錯誤而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美芸
電話:(04)24852934轉109

更新日期:1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