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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1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因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順延至115年2月23日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原訂於本(115)年2月15日截止申報之本年1月期(按月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期限,因適逢春節連續假期,將順延至本年2月23日(星期一)截止,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亦配合延長開放至同年月25日(星期三)24時止。

該所進一步說明,考量本年2月14日至22日為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便利營業人辦理申報,依規定調整申報期限至本年2月23日止,請營業人留意相關時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另提供營業人多元且便利繳納方式,如:便利商店、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信用卡及行動支付等繳稅管道,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該所提醒,營業人如未於本年2月23日前完成申報,屬逾期申報案件除加徵滯怠報金外,核課期間將由5年延長為7年;倘未於同年月26日前完成繳稅者,將加徵滯納金,呼籲營業人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申報及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民權稽徵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鄭珍萍
電話:(04)23051116轉325

發布日期:115-01-19 更新日期:11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