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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未依規定使用將補稅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業人如因營業規模擴大、營業性質或營業能力等,經稽徵機關重新認定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或於設立稅籍登記時即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均應自核定使用日起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因未如期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分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如期依規定使用發票,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並依同法第43條規定,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資料,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日起,就其銷售額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銷項稅額,扣減依法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後補徵應納稅額。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接獲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公文,或於設立稅籍登記時即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建置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設備,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如期申報營業稅。若仍沿用小規模營業人方式經營或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僅須補徵營業稅,亦將依法裁處罰鍰。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應隨時留意自身營業規模及適用制度,如對是否應使用統一發票或營業稅申報方式有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確保符合稅法規定,安心經營事業。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 李玉婷
電話:(04)25291040轉330

更新日期:1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