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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已扣除成本費用者,勿再按20%標準費用率扣除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及個人基本所得額時,若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已經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切勿再按20%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該所說明,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股票、債券或其他海外金融商品,處分、贖回或轉換所產生之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各類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對帳)單」或「海外所得通知書」,若所記載金額已屬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所得淨額,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時,應依金融機構提供之所得資料填報,不得再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度投資海外金融商品,金融機構提供資料顯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該800萬元已屬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所得淨額。若甲君辦理申報時,誤將800萬元填入收入總額欄位,自行再扣除20%必要費用,僅申報所得額640萬元,即屬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將造成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短漏報160萬元。
該所提醒,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須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114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為750萬元,超過部分按20%計算個人基本稅額,並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後計算應納稅額。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先確認金融機構提供之所得資料係屬「收入」或「已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所得淨額」,如對金融機構提供之所得資料內容有疑義,應先洽詢該金融機構,以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及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申報內容有誤,於尚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並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斗稽徵所 綜所稅股 宋小姐
電話:(04)8871204轉211

更新日期:1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