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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該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近期陸續展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主動分析開立發票張數、申報銷售額異常及經常遭檢舉短、漏開發票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對象。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應就短、漏開銷告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款繳納外,將按該稅款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

該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誠實開立足額統一發票交予買受人,切勿心存僥倖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民權稽徵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鄭珍萍
電話:(04)23051116轉325

發布日期:114-11-27 更新日期:1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