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除按規定格式填報外,尚須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召集期間給付薪資之明細表、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及解召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甲君受雇於A公司,為月薪制勞工(月薪新臺幣(下同)45,000元,平均日薪為1,500元),甲君於114年10月15日至16日接受2天教育召集,A公司於召集期間給付甲君薪資3,000元(日薪1,500元×2天),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故A公司於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減除甲君召集期間薪資費用3,000元及加成減除部分1,500元合計4,500元(薪資3,000元×150%)。
該局補充說明,上述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無須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另外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規定。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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