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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持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該交易免納所得稅,惟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於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免填報申報書第C1-1頁。

該所說明,因建設公司屬經常買進、賣出不動產為業之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第01欄(營業收入總額)、第05欄(營業成本)及所屬費用、損失欄位。但如有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該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此交易若有所得,則符合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若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不論該交易是所得或損失,於次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均需填列於申報書第1頁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並附計算表,免填報第C1-1頁。

該所提醒,土地交易相關之證明文件,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土地所有權人證明、交易合約書、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務必妥善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時提示。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
電話:(04)8332100轉102

更新日期:1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