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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東取得股票股利 應依來源判斷是否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除現金股利外,公司以股票形式發放之股票股利,是否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股利及盈餘所得,應依股票股利之發放來源及性質判斷是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公司決議配發股票股利時,其課稅方式如下:

一、盈餘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股利:公司以盈餘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股利,雖股東未實際取得現金,但所取得之股票具有財產價值,屬股利及盈餘所得,應依公司填發之股利憑單列報所得。

二、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股票股利: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方式配發股票予股東,應依資本公積之來源判斷是否屬應課稅所得。

(一)如屬普通股票發行溢價等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因屬股本返還性質,不屬所得,股東取得之股票免計入所得課稅。

(二)如資本公積來源屬於受領贈與之所得、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轉列之餘額或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非屬股東出資性質之項目,股東取得之股票,應列為取得年度之股利及盈餘所得,依法申報課稅。

該分局提醒,股票股利雖非以現金方式取得,但是否課徵所得稅,仍須依其發放來源及性質認定。民眾取得股票股利時,應留意公司有無填發之股利憑單,並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洪小姐
電話:(04)22588181轉281

更新日期:11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