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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於法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將依法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在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行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行加徵怠報金。

該所進一步說明,採歷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如未申報即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稽徵機關應依同法第79條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超過30,000元,最低不少於1,500元);若逾15日仍未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行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超過90,000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該所呼籲,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惟逾期未辦理結算申報,仍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前述滯、怠報金。為維護自身權益,尚未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林佳蓉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06

發布日期:114-11-18 更新日期:11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