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對於已退出營利事業經營之合夥人、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個人資料檔案,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該所說明,記帳業者就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該指定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包含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該所進一步指出,記帳業者應定期確認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期限,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則不在此限。因此,記帳業者之客戶,若有合夥人、股東、社員或出資者退出經營,該退出經營者之個人資料,記帳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予以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該所特別提醒,記帳業者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將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法按次處以罰鍰。請記帳業者務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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