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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幣記帳或繳納,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CFC)以規避稅負,我國自112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CFC制度,因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數據多以外國貨幣表達,營利事業申報時應留意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之金額換算新臺幣之匯率基準,以正確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應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如該外國貨幣非臺灣銀行牌告外幣,應以CFC主要往來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段規定辦理。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持有100%受控外國企業甲公司,甲公司112年度盈餘除CFC本期稅後淨利外,無其他組成項目,依甲公司112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其記帳貨幣為美金,並列報本期稅後淨利美金20萬元,經按112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為31.1,A公司應列報其100%持有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資收益新臺幣622萬元(美金20萬元×換算匯率31.1)。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CFC制度旨在提升我國反避稅機制效能,同時兼顧跨國營利事業合理營運需求,如經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形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賴宣翰
電話:(04)23051116轉102

發布日期:114-11-18 更新日期:11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