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取得及保存合法憑證且如實申報者,可依帳簿憑證核實計算所得額,保障自身租稅權益。
該分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若執行業務者依法設置帳簿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得以當年度實際業務收入減除實際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反之,若未依法設置帳簿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頒定之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歸課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以地政士為例,其年度執行業務期間,除取得承辦案件服務收入外,亦有員工薪資、事務所租金、水電費、辦公用品或其他與業務直接相關之必要費用支出項目,若已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者,其前述實際費用金額高於按財政部頒定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地政士為收入總額30%)核定之金額時,則核實減除實際費用,按其實際所得課徵所得稅。反之,若未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頒定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從高核算收入總額,再按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後,核定所得額,除無法真實反映實際經營損益外,亦可能發生實際虧損,卻被核定有所得額而需繳稅情事。
該分局呼籲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者,依法設置帳簿記載及保存憑證,可核實認定執行業務所得,除掌握實際經營狀況外,還能有效落實內部控制,有助於降低經營風險,亦可避免稽徵機關查核時無法提出實際費用憑證,被逕行核定所得,進而影響自身租稅權益。
民眾如對執行業務所得核算、帳簿憑證設置及保存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柯小姐
電話:(04)7274325轉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