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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移轉予其他繼承人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免追繳遺產稅但仍繼續列管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移轉予其他繼承人且繼續作農業使用時,可免追繳遺產稅,但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倘有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情形,則須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死亡,繼承人原為乙、丙、丁,其中丁拋棄繼承權,因此甲之遺產實際繼承之人為乙、丙,不包含丁,故列管期間內乙、丙間就繼承自甲之農地相互移轉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時,可免追繳遺產稅,倘移轉予丁,則應追繳遺產稅。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免課徵遺產稅之農地自繼承之日起有5年列管期間,於該期間內須特別留意應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將追繳遺產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李昱佳
電話:(05)5345573轉105

更新日期:11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