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考量課稅新制施行初期,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及相關平臺可能尚不熟悉,因此訂定輔導期間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至同年7月15日)。該期間內網紅或平臺若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及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等情形,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予以處罰;為維護自身權益,應自動補報補繳。
該分局說明,網紅如符合營業人要件,將其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平臺,並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例如付費訂閱),則網紅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不屬於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範疇,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須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1.在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2.具備營業牌號。3.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4.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則需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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