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應以民法規定之扶養義務及其順序為判斷基礎,並須具有實際扶養事實,始得適用。若姪兒、姪女之父母仍具扶養能力,原則上應由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叔伯、舅姨等旁系血親不得僅因提供部分生活費或經濟協助,即逕行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設有有先後順序,未成年子女應由父母負第一順位扶養義務;叔伯、舅姨等旁系親屬並非優先扶養義務人。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欲列報扶養姪兒、姪女免稅額,除應證明與受扶養者有共同生活及持續扶養之事實外,尚須提出前順位扶養義務人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姊姊之未成年子女,並檢附匯款紀錄及親屬切結書,主張長期負擔其生活及教育費用。惟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受扶養者之父母於當年度仍有薪資、利息等各項所得及一定財產,具相當扶養能力,且甲君未能提出其父母喪失扶養能力或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具體證明,故否准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係為減輕納稅義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負擔,並兼顧租稅公平,並非提供親屬間任意調整扶養關係或移轉扶養名額作為節稅安排。稽徵機關於審查相關案件時,將綜合考量法定扶養順位、共同生活情形、實際扶養事實及前順位扶養義務人是否確無扶養能力等因素,而非僅以形式文件作為認定依據。
民眾如對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綜所稅課 洪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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