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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稅捐保全措施,保障財產處分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日有納稅義務人小江(化名)所經營獨資商號因逾期未繳納營業稅及罰鍰合計約 300 萬元,經稽徵機關函請地政機關對其名下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並同步通知小江。小江當時雖收到公文,卻因忙於業務而未即時理會。直到近期,小江計畫轉售該房產,在辦理過戶時才驚覺該不動產因欠稅保全措施,已無法進行移轉登記。小江這才趕緊補繳全部稅款、滯納金及罰鍰,稽徵機關於確認款項入庫後立即辦理塗銷,小江才得以繼續辦理房產過戶程序。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及相關保全處分通知時,務必在限期內處理,切勿視而不見。一旦啟動「稅捐保全」,不僅影響不動產與車輛的買賣或抵押權設定,更可能面臨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江小姐
電話:(04)26651351轉512

發布日期:115-04-16 更新日期:11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