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稅2.0新制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設定地上權方式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其交易所得額,按不同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合併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納。又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地交易。
該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至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係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倘為交易損失者,則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惟營利事業如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述規定,其交易所得額,應依同法條第4項規定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4月買入房地,於112年間出售該筆房地,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將該筆出售之房地交易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因係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地,應按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4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將該應納稅額填入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合併報繳。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應完整填報申報書並確保計算正確性,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營所 遺贈稅股 徐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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