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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兼營網路銷售貨物與勞務分潤收入,請依營業稅起徵點換算公式檢核,主動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提供是類網紅有一致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該所說明,境內網紅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有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或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等情形之一者,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依據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調高至10萬元;銷售勞務起徵點由4萬元調整為5萬元,與113年以前規定已有差異,民眾應特別留意適用年度,以免誤判。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年YouTuber及各類影音創作者等網紅經濟興起,個人透過社群媒體發表創作取得分潤收入(屬銷售勞務)與利用自身流量網路販售商品(屬銷售貨物)之兼營型態日益常見。網紅如兼營不同業別之營業,其各業別銷售額占所屬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達100%者,則認屬達起徵點,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換算公式如下:
(銷售貨物之銷售額 ÷ 銷售貨物之起徵點)+(銷售勞務之銷售額 ÷ 銷售勞務之起徵點)≧100%

該所舉例說明:
一、網紅甲君於113 年間,每月銷售分別有銷售貨物7 萬元及取得平臺勞務分潤1萬元,雖未達各業別起徵點8萬元及4萬元;但依換算公式計算:(7萬元÷8萬元)+(1萬元÷4 萬元) = 87.5%+25%=112.5%。因各業別起徵點百分比合計數已超過100%,甲君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二、網紅乙君於114年間,每月銷售分別有取得平臺勞務分潤4萬元及銷售貨物2萬元,雖未達當年度各業別起徵點5萬元及10萬元;但依換算公式計算:(2萬元÷10萬元)+(4萬元÷5萬元)=20%+80%=100%。因各業別起徵點百分比合計數已達100%,乙君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於前開日期以前,網紅倘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者,且涉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呼籲網紅依據上述原則重新檢視自身收入型態,並於輔導期間內主動補辦稅籍登稅、補申報及補繳營業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銷售稅股 梁可蓁
電話:(04)22612821轉314

發布日期:115-05-18 更新日期:1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