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訂閱電子報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彈窗列印設定
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須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精神衛生法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於115年發生之繼承案件,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再加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新臺幣693萬元,但如為被繼承人本人,則不得扣除。

該所指出,邇來有民眾在臨櫃申報遺產稅時,並未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承辦人員於審查被繼承人生存配偶戶籍謄本時,發現記事欄中有填列受監護宣告事項,於是主動詢問民眾並輔導提供「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文件,補列報該項扣除額,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稅負。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如符合規定並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之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之證明書影本,可申請適用本項特別扣除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李志聰
電話:(04)22612821轉108

更新日期:1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