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規定,除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外,相關資產未於3年內供營業或生產使用即應課稅。
該所舉例,A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500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A公司於112年間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114年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未符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所剔除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追繳。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之時限與使用目的規定,以免未符合規定遭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駱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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