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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8萬元,今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係指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度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所說明,符合衛福部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長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所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但要列報被看護者之長照扣除額,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財政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之長照扣除額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
電話:(04)26651351轉202

發布日期:115-03-31 更新日期:1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