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確保稅捐徵起,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除可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外,並得限制其出境;如該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亦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准分24期繳納,卻於繳納第9期稅款後,即未依原分期繳納期限繳納。該所遂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新臺幣(下同)235萬餘元一次發單補繳。因查得A公司銀行存款餘額於分期繳納期間遽減353萬餘元僅剩數百餘元,且其名下車輛均已設定高額抵押權,顯有藉由申請分期繳納,隱匿、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之情事。該所為保全稅捐債權,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嗣因假扣押之財產價值與A公司欠繳稅捐金額不相當,而A公司又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所乃依法報請限制A公司負責人出境。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藉由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之執行,不僅財產將遭受假扣押影響正常經濟活動外,亦可能面臨被限制出境之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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