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