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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政風業務職掌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
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發布日期:101-01-01 更新日期:11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