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申報應檢附文件 |
申報及繳納期限 |
法規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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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動產 |
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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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高額消費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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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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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高額消費貨物 |
提領前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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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高額消費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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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30日內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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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特種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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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之次月15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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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5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