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
應附證明文件 |
受理單位 (服務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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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稅核定資料查詢 |
個人: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影本並加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及負責人印章 2.如負責人親自申辦,應另檢附身分證正本 |
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營業稅核定資料僅能跨轄區*) |
2.納稅、欠稅及退稅資料查詢 |
個人: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影本並加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及負責人印章 2.如負責人親自申辦,應另檢附身分證正本 |
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3.各類所得資料查詢 |
1.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申請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或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3.申請人為大陸人士,應核驗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 4.查詢未成年子女所得資料案件,應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外,並加附戶口名簿 |
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4.財產歸戶資料查詢 |
1.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申請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或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3.申請人為大陸人士,應核驗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 4.查詢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案件,應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外,並加附戶口名簿 |
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5.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查詢 |
1.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2.被繼承人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 4.如非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時,應另檢附加蓋申請人印章之繼承系統表 5.繼承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6.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如於繼承開始起已逾3年並應檢附向被繼承人住所所在地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7.繼承人為大陸籍配偶,自繼承之日起3年內,大陸籍配偶得以居留證(有註明依親與本國配偶之姓名)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查詢被繼承人(本國配偶)之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
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6.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查詢 |
1.債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1)個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2)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擇下列文件影本之一並加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及負責人印章: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B.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登記表 C.公司法第392條規定之登記事項證明書 D.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E.法人登記證 (3)債權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檢附原取得執行名義時,呈送法院經認定具當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4)債權人為未成年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外,並加附戶口名簿 2.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影本 (1)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影本(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影本) (2)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3)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正、影本 (4)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正、影本 (5)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正、影本(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無法提供查調) (6)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正、影本 (7)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正、影本 (8)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正、影本 (9)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10)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正、影本 (11)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正、影本 收費標準:每查調一項資料各為250元(財產、所得分開計算) |
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7.綜合所得稅稅籍查詢 |
1.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申請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或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3.申請人為大陸人士,應核驗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 |
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8.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額核定資料查詢 |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影本並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印章 2.如負責人親自申辦,應另檢附身分證正本 |
各分局、稽徵所 (跨轄區*) |
9.各類申辦案件作業進度查詢 |
1.申請查詢之案件類別屬個人項目者,應由申請人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2.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影本並加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及負責人印章 (2)如負責人親自申辦,應另檢附身分證正本 3.查詢遺產稅案件時,應以被繼承人為申請人,繼承人為代理人。 |
各分局、稽徵所 (跨轄區*) |
10.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稅籍查詢 |
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登記負責人身分證正本 |
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11.全國贈與資料查詢 |
1.贈與人身分證正本 2.贈與人已死亡,由繼承人提出申請查詢者,須檢附贈與人除籍資料,如非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時,應另檢附與贈與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及加蓋申請人印章之繼承系統表 |
各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
備註:
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影本(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得以(1)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之登記表,或(2)公司法第392條規定之登記事項證明書(代替),並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外國法人在臺未辦登記者,應檢附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之授權書及該法人組織於當地國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若當地國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無法確認授權者之授權行為是否合法適格,應另檢附公司章程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表彰其為該法人執行業務範圍之負責人、經理人身分。如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駐外機構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
上開查詢作業,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關簽證;如係在大陸地區委託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證明文件(需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跨轄區*」:表示設籍中部五縣市之納稅義務人,可洽詢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
「跨區局」:表示無論設籍何處之納稅義務人,可洽詢全國任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
書表下載:
查調委託書 (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申請書 (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