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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7月1日後出售房地案件適用房地合一稅2.0新制

房地合一2.0.PNG

【房地合一2.0版,本次修正重點】
1.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
>>個人交易持有房地2年以內,稅率45%;
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
2.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營利事業交易持有房地在2年以內,稅率45%;
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 5年,稅率35% ;
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 。
3.交易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
4.增設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5.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30萬元

符合以下各條件,不受修法影響。
維持20%稅率:
1.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房地交易。
2.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
3.個人及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者。

發布日期:111-09-26 更新日期:11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