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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財團法人之財產倘屬免辦理產權登記者,捐贈金額如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經審查並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林小姐想要捐贈現金給財團法人,詢問辦理贈與有何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贈與人捐贈財團法人財產倘屬免辦理產權登記(例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逕交付受贈單位,惟受贈單位倘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應補徵贈與人贈與稅款,未申報者應裁處罰鍰。

為避免上述情形,該分局提醒捐贈人,當年度加計該捐贈財團法人金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者(112年度為244萬元),應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經審查並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予該財團法人。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7

發布日期:112-03-17 更新日期:112-03-17